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文)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4﹞48号文),为贯彻落实国家“分类调控”政策,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现就进一步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