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再发文明确推广应用“预制三板”要求! 点击数:8347 时间:2018/1/19 |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研究,现对苏建科〔2017〕43号文中强制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以下简称“三板”)的规定做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 (一)苏建科〔2017〕43号文所指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构件类型,参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中对水平构件和预制内外围护构件的要求。 (二)“三板”应用项目实施范围严格按苏建科〔2017〕43号文的要求执行。其中,单体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建筑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应用“三板”的计算范围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范围,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用房及高层建筑裙房不列入计算范围,楼板不包含一层楼地面和建筑屋面。 (三)“三板”应用比例是指,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应用面积之和与对应项总面积之比。根据苏建科〔2017〕43号文的要求,强制应用部分总比例不得低于60%。计算时,对鼓励应用部分,可按一定比例折减后计入总比例。 二、关于应用“三板”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 (五)应用“三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并明确各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三板”应用部位、“三板”应用总比例,提供相应的计算书。 (六)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文件时,应在报审表中填写“三板”应用情况的说明。 (七)应用“三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执行苏建科〔2017〕43号文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三、其他 属于苏建科〔2017〕43号文规定的“三板”应用实施范围内的建筑,确因特殊要求不适合全部或部分应用“三板”的,需经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