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负担无法明显减轻的问题所在(上) 点击数:9180 时间:2018/7/27 |
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及建筑业同行不断做工作,有关部门出台部分补救政策,2017年对2016年企业实行“营改增”一年后情况调研,税负虽然比“营改增”之前增加,但与几年前测算的翻番情况相比,确实下降了不少,遗憾的是还是没能达到国家税改政策的初衷,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建筑业同行近期继续不断发出呼声,在行业主流媒体上发表了署名文章,其中以扬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任寿松的《“营改增”后税负为何不降反升》、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毛毳的《“营改增”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刘国柱、姜婉婷的《北京地区“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三篇最有代表性,从各个侧面客观地反映了“营改增”两年来对建筑行业的负面影响。 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财税﹝2018﹞32号文又下来了,把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从11%调为10%,业内很多人顺理成章地认为,由于“营改增”造成企业负担增加的问题就此解决了,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说造成的负担一点没减轻,显然不客观,但如果说大部分都解决了,那也只能说是不切实际。 从新时代对发展质量的要求来看,建筑业的发展仍然属于粗放型的,发展质量还有待提高。 为什么这么说?看起来产值和利润同步增长了,但是产值利润率却从3.61%下降为3.58%,与2016年相比,总产值净增20383.02亿元,利润净增674.86亿元,按照全行业的产利率3.58%计算,净增的产值可增加729.71亿元利润,少增加的利润原因多种多样,但可以大胆的推断,包括为“营改增”消化掉的税收负担。现在全社会都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减负了,甚至传说减负了若干亿元,那么非常简单的常识是减轻如此多的税收,利润应该相应增加,哪怕产值利润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也好,稍微改变一下建筑业几十年微利行业的状况,现实是产值利润率未升反降,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建筑业“营改增”没有真正形成建筑业发展的利好。 假设:销售收入95元,则购进成本为60元,增加值应为35元。 销项税=95元x11%=10.45元进项税=60元x11%=6.6元 购进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为63.2% 应交增值税=10.45元-6.6元=3.8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1%=3.85元 原建筑业营业税=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业税负=3.85元-2.95元=0.9元,即“营改增”后负担增加。 从今年5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11%调为10%,仍用上面例子数据再套用有关模型: 销项税=95元x10%=9.5元进项税=60元x10%=6元 购进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仍为63.2% 应交增值税=9.55元-6元=3.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0%=3.5元 原建筑业营业税=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业税负=3.5元-2.95元=0.55元 前后对比发现,税率从11%降为10%,企业税负从每95元多交税0.9元减少为0.55元,减少幅度不小,但并没有降低到低于交营业税时的税负。这只是同口径对比,尚未考虑在同一个文件上把上游供应材料从原先的17%下降为16%导致进项税进一步减少的因素,如再计算进去,税负还会增加。 (摘自 南建协网) |